圖片名稱

資質認定不再要求建築業企業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住房城鄉建設部調整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淨資產指標考核內容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認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對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淨資產考核指標內容進行了調整。

  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企業淨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淨資產指標為準考核”修改為“企業淨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淨資產指標為準考核”。將《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中第二部分指標說明“資信能力”中第2條“企業淨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為準”修改為“企業淨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為準”。